辦理目的

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主辦、委託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宗旨為有效扶植花東地區中小企業之發展,活絡當地社會及經濟環境。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投資對象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 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稱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2. 主要營業活動位於花東地區。

    依花東當地常設機構、經常性雇員占總數比例,及其他可資判斷項目綜合判斷。

  3. 經天使投資人或投資機構同意投資。

花東基金之投資限制

  1. 以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為限。
  2. 首次投資金額不得逾三千萬元,不得擔任最大股東,亦不得逾天使投資人及投資機構投資金額總額之三倍。
  3. 首次投資如將持有被投資企業股份總數未逾百分之二十,得認購普通股或特別股;如逾百分之二十,僅得認購特別股。如認購特別股,其條件應以協議定之。
  4. 參與已投資企業後續現金增資金額加計已投資金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5. 投資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合計公股股權比率占被投資企業股權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