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目的
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辦、委託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宗旨為有效扶植花東地區中小企業之發展,活絡當地社會及經濟環境。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投資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經天使投資人或投資機構同意投資,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公司登記地位於花東地區。
- 主要營業及經濟活動位於花東地區。
投資原則
- 以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為限。
- 首次投資單一企業之金額不得超過三千萬元,且不得擔任最大股東;持有被投資事業之股份總數應低於百分之二十。
- 投資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合計公股股權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